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5/11/19 15:32:02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自制凭证的支付方式和手续,加强自制凭证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自制凭证的界定及适用范围
(一)自制凭证的定义:自制凭证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业务,必须借助第三方非企业组织的自然人提供劳务,无法取得财政和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自行设计具有规定格式的自制票据予以列报支出的凭证。
(二)自制凭证的使用范围:
1.为提升办学软实力,开阔师生学术视野,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社会精英开展名家讲坛,博士论坛和教授讲堂的讲课费、校报、学报刊发的论文稿费。
2.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结项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和论证费等。
3.化学、生物、地理和美术等部分专业,按照教学计划要求需要进行野外实习、采风等教学环节,购置鲜活农产品以及聘请的模特相关支出。
4.各级各类培训和专项教育活动外聘专家教授的辅导费、课时费等。
5.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中与农田耕作、手工制作和鲜活农(水)产品相关,购置材料及支付劳务费。
6.其他无法取得税务发票,必须使用自制凭证列支的。
二、自制凭证的种类
(一)学术讲座自制凭证:学术讲座及教育活动的辅导费;
(二)劳务报酬类自制凭证:学报稿费和校稿费,科研及教改项目评审费、鉴定费、论证费及咨询费等;各类培训讲课费;临时聘用人员(含模特)劳动报酬费等。
(三)物品购置类自制凭证:鲜活农副产品购置及其他购置类费用等。
三、自制凭证审批程序
自制凭证的支出,属于特殊财务支出事项,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暂行办法。其支出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员凭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资料登录校园网财务处网站“劳务费申请”,按要求填制固定格式的自制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支出凭证(购买实物的凭证还需要部门相关人员出具验收手续)。
(二)学院业务支出由院长和总支书记联签。其他部门业务支出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四)由经办人持审批的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填写《郑州师范学院自制凭证转账付款汇总表》办理报账手续。
四、自制凭证付款结算方式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除正常应提供自制原始会计凭证,反映承担劳务任务的内容、时间和应付金额、代扣个人所得税和实际支付劳务费,专家签字等信息外。还需要填写《郑州师范学院自制凭证转账付款明细汇总表》主要包括收款人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财务处采取“先报账登记、后转账付款”的无现金结算方式,特殊事项确需要采用现金结算的,由财务处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财政规定的现金额度内酌情安排。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同时接受教职工监督。如与财经法规不一致的,按财经法规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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