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郑州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郑师院行〔20151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出纳名章组成)、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财务处公章、财务处长对外专用名章、财务处工作人员个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印鉴的刻制要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到郑州市公安局办理刻章登记手续后,到公安局指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四条  因财务印鉴损坏或出纳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财务印鉴章的,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并将原印鉴交党政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财务处长对外专用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出纳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处公章由预算管理科科长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二)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

(一)印章保管人员要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

(二)保管印章人员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三)印章转交须经处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也不得把银行印鉴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四)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适应范围

(一)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发票专用章用于各类涉税业务。

(四)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用于财务处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五)财务处长个人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

(六)财务处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八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财务处长名章的,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

(三)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须持相关职能处室出具的用印申请,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使用。

(四)加盖收费专用章须由收费管理科批准。

(五)加盖发票专用章须由发票管理人员批准。

第九条  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要设立印章使用备查簿,对使用财务印鉴、工作个人名章以外的业务进行登记备案。

(五)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六)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郑州师范学院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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