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9/26 15:18:17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校办财〔2017〕21号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920

郑州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7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归口管理单位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并于每年1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变更培训项目及调整预算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履行相应备案审核程序。涉及在市外培训的,还需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30

140

90

40

600

二类培训

330

12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10

70

30

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在发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九条 30天以内的培训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聘请校外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聘请校内人员讲课费(税前)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三)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校外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优先选择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每期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训计划备案意见书;

(二)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及具体议程等事项);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四)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有效凭证;

(五)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六)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讲课费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当严格接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是否纳入部门预算;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送: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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