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6/8/29 10:07:23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公务卡制度改革重点检查的通知》(郑财库[2014]22号)及郑州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通知》(郑财库[2014]2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的项目有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办理。学校财务将通过推广使用公务卡,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财政授权支付中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学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和损失。

1、教职工须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

2、持卡人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公务卡出现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时,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向发卡行申请补办,发卡行审核后重新发卡,并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财务处根据发卡行的通知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环境和单位财务规定,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在公务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十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最低额度为2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须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持卡人调离、停薪、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人事处应即时将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将非本校工作人员纳入学校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业务。存在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等违规行为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以个人名义刷卡消费,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如POS机小票等)。财务处对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对公务卡额度以外的溢出款项方可取现,开户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到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POS机小票上面显示的商户名称和发票开出单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持卡人因审批签字或因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填写票据报销单,并附有关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程序报请审批。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视同发票管理,如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缺失,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视同发票缺失不予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金额应相符一致,如二者出现差异则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记(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报销还款。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冲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如使用现金支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必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2、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科研、教学项目需经科研处、教务处审批;

4、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财务处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领导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公务卡支出受学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

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

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

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

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

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

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

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

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

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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