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10/17 9:47:06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校内各单位:
根据《郑州师范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校办财[2017]2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对校内外人员和学生发放有关费用的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校内人员个人收入:
1、校内人员是指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校聘人员、合同制工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代缴“四险一金”人员),不含我校在校学生。
2、校内人员个人收入是指按照上级文件、学校文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有关决议发放的考务费、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课时费、德育导师(班主任)津贴、值班费、评审费、稿费、特殊岗位补贴等费用。
3、发放校内人员个人收入请在财务处网站“文件下载”栏下载“郑州师范学院校内人员个人收入发放表”,填写表上相关信息,制表人签字后按财务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将纸质表送交财务处,同时附有关依据文件。
4、个人收入将和当月个人工资、岗位绩效合并计税,按工资薪金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等补助:
1、我校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校内各部门若使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首先在学生处网站“校内资助”栏下载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学籍审查表”,表格上须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
3、科研项目使用学生、各单位使用实习期学生暂不需要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学籍审查表”,补助参照勤工助学标准执行,须附学生专业、班级、学号等信息。
4、发放校内学生费用请在财务处网站“文件下载”栏下载“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填写表上相关信息。制表人签字后按财务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将纸质表送交财务处(每次都需附勤工助学学生学籍审查表的复印件)。
5、根据郑师院行[2016]49号文件规定,勤工助学补助每天不超过50元,同一学生在同一单位勤工助学每月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寒暑假期除外)。
6、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校学生个人的各项收入适用按劳务报酬个税代扣税率:每月累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不扣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800—4000元的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税率计税。
三、校外人员劳务费:
1、校外人员是指除上述校内人员和我校学生之外的所有人员(含外校在校学生)。
2、校外人员劳务费是指对校外各类人员发放的讲座费、课时费、评审费、劳务费等费用。
3、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请在财务处网站“文件下载”栏下载“郑州师范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填写表上相关信息,制表人签字后按财务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将纸质表送交财务处。
4、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校外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比例为:每月累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不扣个税,每月收入800—4000元的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税率计税,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收入总额乘以16%计税。
四、其他:
1、每月收表时间为1—15号的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发放时间为次月的5号左右。交表地点:信息楼财务处307房间,联系人肖潇老师,电话86585693,届时须将电子表格一并发送至邮箱zzszcwc@163.com。
2、此说明自2017年10月1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要求与此说明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财务处
2017年10月16日